关于一个PPH问题的探讨

  昨天去听了一场关于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讲座,课后答疑时我提出了一个问题请教老师(此处有个小插曲:提出问题后,老师说这个这问题提得特别好,同时听到周围的同学说“专业!”,还给了几声稀稀拉拉的掌声,虽然我表面上装的很谦虚,但心里还是不免小得意一下)。我的问题是:如果OEE(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在先审查局)给出了可授权的肯定性审查意见,申请人基于该肯定性审查意见向OLE(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在后审查局)提出PPH请求被批准,然后OEE又给出了否定的审查意见,此时申请人是否需要主动将OEE的最新意见提交给OLE。    对此老师给出了权威的解答:由于美国专利法对申请人规定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该OEE作出的新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到美国专利商标局,而其他专利局对此没有要求。    晚上回家后,我又对该问题进行了思考:为什么是这样?现在,我想已经想清楚这个问题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观点。    由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以及审查标准都有差别,同一件申请在不同的国家可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