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又一件无效案件获胜,为客户市场竞争扫除威胁

  日前,笔者代理的一件专利无效案件传来捷报,成功将一件对客户产品有巨大威胁的专利无效掉,为客户产品的生产销售扫清了障碍。   本案件中,涉案专利是一件关于电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实用新型授权后向多家电梯企业发出了律师函,声称这些企业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企业停止侵权,否则将诉诸法律。   我们的客户虽还未收到律师函,但我们分析后认为,若现在对该专利置之不理,待收到律师函或应诉通知再处理将会非常被动,于是决定主动出击,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在申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还申请了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处于审查未决状态。笔者在对实用新型提出无效请求时,参考了同日申请的发明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发明的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但笔者分析后认为力度不够,无法否定专利的创造性。于是笔者经过了坚持不懈的检索,终于找到了更有力的证据,从而说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宣告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在收到无效决定后,笔者又查看了发明的审查文件。发明审查员对发明又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并引用了新的对比文件,但仍然没有找到笔者无效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证据。于是笔者又建议客户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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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包含有色彩的声明对侵权判定的影响

  上周参加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举办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研讨会”,会上有一名代理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在简要说明中声明了要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那么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会不会考虑色彩因素。这名代理人提出不应该考虑色彩的观点,认为如果考虑色彩,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答。先想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在申请的时候作这样一个声明?——是为了在万一有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的现有技术时,我们仍然可以通过色彩的区别而获得专利权。也就是说,我们作这样一个声明是为了更容易地获得专利权。那么相应地,在侵权诉讼中,判断是否侵权时当然也要考虑色彩的因素。否则,在获权时你要求考虑色彩,而在维权时你又要求不考虑色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和发明、实用新型中的技术特征类似,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侵权判断时都应该被考虑。如果你不想让色彩成为他人不侵权抗辩的理由,那么就不要在申请时声明。   细想一下,代理人之所以会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代理人只站在了申请人的角度,考虑了申请人的利益。这名代理人应该是只为申请人代理过申请,这也是大多数专利代理人容易忽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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