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如果您收到类似下面这样的快递,请您: 拒收!拒收!拒收! 注意到没有 快递上写的不是到付 而是代收 这样的快递里通常只有下面这样一份文件 什么拒收文件会影响本次公示通告结果 全都是骗人的 扫码后 会让你填写退款信息 不要填!不要填!不要填! 如果您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局会把所有通知都发给代理机构 不会直接发给申请人 即使您没有委托代理机构 专利局也会以挂号信形式邮寄通知 不会使用快递 所以 收到这样的快递 请拒收 并且 建议您拨打110报警 不给骗子生存的空间
教你认识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来历 优先权源自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在本国申请专利后,又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优先权的存在使得该申请相比他人在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提出的同样的申请享有优先的地位。 二、中国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中国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其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外国优先权,第二款规定了本国优先权。 一个小知识,在1984年颁布、1985年实施的初版专利法中,只规定了外国优先权,且只有外国申请人才能享受。但是,没有理由给外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优先权,而不给中国人申请人和中国申请优先权,因此,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 […]
专利号,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中国的专利(申请)号由一串数字组成。在专利刚申请时,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所以只能叫专利申请号,在专利授权之后就成为专利号。也就是说,中国的专利号和专利申请号共用同一组数字。所以,下面提到专利号时,同时也指专利申请号。 现在的中国专利号中,前四位通常表示专利申请的年份(为什么说“通常”?后面揭晓),第五位表示专利的类型,其中1表示发明,2表示实用新型,3表示外观设计,8表示PCT进入中国的发明,9表示PCT进入中国的实用新型,第六位至第十二位是流水号。由于专利号是一串数字,难免会因为手抖输错,所以还会在最后增加一个计算机校验位。严格意义上来讲,专利号本身并不包含校验位,但实际使用时都会把校验位与专利号一并使用,并用“.”隔开(也有很多场合不用“.”隔开)。 上面这些知识是专利从业者和对专利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的,那么还有哪些隐藏在专利号中的知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呢?下面听我一一道来。 一 前面提到了校验位,那么校验位是怎么来的呢? 答案是:校验位是通过一个公式计算得来的。 具体的公式是:将专利号的各位数字自左向右依次乘以2、3、4、5、6、7、8、9、2、3、4、5 […]
授权日比公开日还早?就是这么任性!
不说废话,先看图: 可以看到,这是一件台湾专利,申请号是092137290,申请日是2003年12月29日。注意到没有,这件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2004年10月1日,而公开日是2005年7月1日。授权公告日比公开日早了近一年! 想知道原因?这就涉及到台湾专利的小知识了。在台湾,发明专利是没有提前公开程序的,必须等够18个月才会公开。但审查员却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就进行实质审查甚至授予专利权。并且,根据台湾的专利审查程序,即使专利在公开之前就已经授权公告,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8月,仍然会刊登在发明公开公报上,于是就出现了授权日比公开日还早的情况。 最近,台湾为了摆脱审查周期过长的垢病,结果矫枉过正,又审查太快了。于是很多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不再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以免在专利进入美国时带来IDS的麻烦。 欢迎关注的我微信公众号 专利致志搞专利——发表专利文章 北溟之鲲的生活空间——发表生活随笔
发明专利提前公开的利与弊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明申请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法同时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提前公布其申请。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申请的,自初审合格后即行公布。实践中,该时间一般为4-6个月。那么,我们在申请发明专利的时候,要不要提前公布呢?这本应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但很多申请人只是因为想早拿证书就选择了提前公布,甚至很多代理机构并不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而自作主张地替申请人选择了提前公布,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做法。凡事有利必有蔽,提前公布有它的优点,也有它的缺点,我们要先了解了提前公开的优点与缺点,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首先说一下提前公布的优点。提前公布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缩短审查周期,加快审查进度。 这一点很好理解,由于公布的程序提前了,后续其它审查程序也可以相应提前,从而可以缩短审查周期,如果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就可以早日获得授权。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的,早日授权可以增加权利人实际持有专利权的时间。另外,对于对于生命周期较短的技术,早日授权也可以提高专利权的利用率。国内申请人多是基于这个原因要求提前公布其发明申请的。 […]
对同一专利权人的相同专利权的处理
不知怎么了,最近总能遇到相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问题。今天又在思博上看到有人提出,同一申请人同一日或先后就相同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有先后时,在后申请提出时在先申请还未公开),并都获得了授权,应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看是专利法修改前申请的还是修改后申请的。如果是专利法修改前的申请,无论申请日相同或不同,都可以不交其中任何一项专利的年费,该专利将会因未缴年费而终止。若他人对仍然有效的专利提出无效,专利权人可以向复审委提交自申请日起放弃已经终止的那项专利权的声明,即可维持现有的专利权有效。依据请参见审查指南2006第四部分第七章第2节。 如果是专利法修改后的申请,对于申请日不同的情况,不交申请日较晚的那项专利的年费就可以了。因为无论他人是以重复授权还是以新颖性为理由,都只能无效掉申请日较晚的那项专利权。 对于申请日相同的情况,还要看授权日是否相同。如果授权日不同,可以不交申请日较晚的那项专利的年费,因为他人也只能无效掉授权日较晚的那项专利权。如果授权日相同,最保险的办法是利用无效(即专利权人无效掉自己其中的一项专利权)来解决。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七章第2.2 […]
发明与新型同日申请问题的解惑
在一个专利博客中,看到一篇文章,作者对专利法第9条中关于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规定提出了疑问。 细想一下就会发现,作者钻错了牛角尖,没有对专利法的前后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没搞清终止和无效之间的差别。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作者对其中的终止提出了疑问,指出如果在发明授权前,实用新型被无效如何处理?其实,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既然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终止。所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本身并不会影响发明专利的授权。当然,如果实用新型是因为不清楚、公开不充分、新颖性或创造性等原因被宣告无效的,那发明能授权的可能性基本也没有了,但不能授权的原因不是专利法第9条,而是其它条款。 另外,专利法第9条规定发明授权时要求实用新型尚未终止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例如10年的保护期满,或者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或者因为未缴纳年费被视 […]
关于对同一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处理
在思博论坛上看到有人提问,如果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但没有作出声明,后果是什么?有的网友回答说,如果两项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两个都不能授权。看来还是有人没有搞清这个问题,在此进行一个详细地介绍。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修改的方式使两项申请没有重复的保护范围而获得授权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内。 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提交了多项申请,根据申请人在申请时有无声明,处理的方式是不同的。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作了声明(必须是一项发明一项新型),那么申请人有权利在两者之间选其一。如果发明在审查中新型已经授权,而发明又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它授权条件,那么只要申请人放弃已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就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而新型的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放弃。 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未作声明,也会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各申请均未授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一,而撤回其它申请;如果已经有一项授权,则申请人不再有选择的权利,只能保留已经授权的这项专利,其它的将被驳回。当然,如果因为审查制度原因(多项均是新型)或审查员失误导致多项专利获得授权,那么任何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无效掉授权较晚的专利。对于一种 […]
如何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
笔者之前撰文介绍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文中提到,能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那么,实践中对于自己的技术创新,如何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进行选择呢?这也是笔者在工作中申请人经常问到的问题。下面就结合“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一文说明应该如何进行选择。 一、从保护客体考虑。 由于实用新型和发明可保护的客体不同,如果技术创新是方法的创新,或者是无形状和构造的创新,那么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只有是有形状或构造的产品的改进技术方案才需要考虑专利类型的选择。
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专利法把专利分成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对技术的保护。那么,发明和实用新型有什么区别呢?这是笔者在从业过程中遇到申请人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下面我就详细谈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第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保护的客体不同。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发明既可以保护方法,又可以保护产品,并且,对于产品的类型也没有限制,而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并且,只能保护有形状和构造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