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既不相互依存、又不相互排斥时,应该如何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是依次引用上一条权利要求,还是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这是很多刚入行的代理人甚至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代理人都会发出的疑问。本文基于专利的基本目的,通过分析在各个阶段可能遇到的不同情况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来说明最佳的引用方式。 关键词:权利要求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经常有人问我,当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既不相互依存、又不相互排斥时,应该如何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A、B、C三个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和4分别对A、B、C进一步限定为A1、A2、A3,且A1、A2、A3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且也不相互排斥,那么权利要求2、3和4分别如何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二、可选方案 对于这种情况,通常有三种处理方案:①每条从属权利要求各自引用其前一条权利要求,也就是权2引权1、权3引权2、权4引权3,依此类推;②通过引用关系组合把每一种 […]
关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在网上读到一篇“专利代理质量问题堪忧”的文章,作者是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师。作者在文章指出其审核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不多,一般也就是几个实施例,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权利要求书的主权项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多,一般不会超过十个,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缺少层次,专利权容易被无效掉。关于这两个问题的逻辑,我提出了疑问,作者的解释是:实施例数量少,会直接导致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不能太概括,只能具体化,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会窄小,当然会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了。权利要求数量少,没有层次,当主权项和部分从属权利要求被无效掉的时候,由于从属权利又不 多,而且最终都不能上升为主权项的时候,就会导致整个权利要求和专利权被全部无效掉。 关于这两个问题,要真细谈起来会有些复杂,因为在不同的阶段同样的问题所导致的后果是不同的。为了避免大家误解,我想我有必要说几句了。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的,一旦取得了专利权,其保护范围就不能再拿实施例数量说事。当然,专利能授权的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权利要求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但是,权利要求有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和实施例数量是没有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