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PPH问题的探讨

  昨天去听了一场关于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讲座,课后答疑时我提出了一个问题请教老师(此处有个小插曲:提出问题后,老师说这个这问题提得特别好,同时听到周围的同学说“专业!”,还给了几声稀稀拉拉的掌声,虽然我表面上装的很谦虚,但心里还是不免小得意一下)。我的问题是:如果OEE(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在先审查局)给出了可授权的肯定性审查意见,申请人基于该肯定性审查意见向OLE(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在后审查局)提出PPH请求被批准,然后OEE又给出了否定的审查意见,此时申请人是否需要主动将OEE的最新意见提交给OLE。

   对此老师给出了权威的解答:由于美国专利法对申请人规定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该OEE作出的新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到美国专利商标局,而其他专利局对此没有要求。

   晚上回家后,我又对该问题进行了思考:为什么是这样?现在,我想已经想清楚这个问题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观点。

   由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以及审查标准都有差别,同一件申请在不同的国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而PPH仅仅是对审查程序上的加快,并不会影响最终的审查结果。申请人提出PPH请求后,OLE仍然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独立审查,OEE的审查结论并不必然也是OLE的审查结论。所以在OLE批准了申请人的PPH请求后,即使OEE又给出了相反的审查意见,也不影响OLE作出自己的审查结论,而这种情况也不是申请人的主观恶意造成的,所以也就没必要撤销已经加快的审查程序了。

   至于申请人要将OEE的最新审查结论涉及的相关文献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这是申请人应尽的披露义务,已经和PPH没有关系了。不管有没有提交PPH,申请人都应该尽此义务。

   理论上讲,一件专利申请在某个国家能否获得专利权,从专利提出申请时就已经是确定的了,并不会因为提交了PPH的原因而改变结果。这就好比一个人是否有病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会因为有没有去医院诊断而改变。当然,由于专利的审查是由人来进行的,人是具有主观性的,所以事实中的审查结果也不必然都是正确的————医院还有可能误诊呢。

   虽然从各国专利局的统计数据上看,提交了PPH的申请授权率普遍要高于普通申请,那是因为只有被其他局认定为有授权前景的申请才可以提交PPH,这就相当于先做了一遍筛选。当然,OEE的审查结论也可能从主观上对OLE的审查员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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