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专利无效案例看说明书中信息的挖掘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部分。说明书中有很多内容是权利要求书的重复,但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很多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内容。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或者在专利无效程序时,如果能充分发掘这些内容所包含的信息,可以大大提高专利授权率或者专利无效案的胜算(当然,这是对专利权人来讲的)。

  笔者在2006年刚来北京工作的时候,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接手一个专利无效案件。当时公司所聘的顾问——一名从专利局退休的资深审查员——认为该专利没有希望了,想保住专利基本是不可能的。我拿到材料后,分析了专利文件和无效证据,从专利文件的说明书中找到了有用的信息,凭借该信息最终赢得了专利无效的胜利,为委托人保住了专利权。下面笔者就结合该案例说明一下发掘说明书中信息的重要性。

  该无效的涉案专利号是200520110389.1(点击下载),无效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是申请号为03258184.X(点击下载)的专利说明书。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首先关于新颖性。参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证据1,可见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少了一个四倍频电路。由于该区别,使得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在数据传输及处理上会有差别,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存在新颖性的问题。

  再看创造性。根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可知,四倍频电路的作用是将信号放大,从而提高信号识别的精度。请求人因此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变劣的发明创造,因为涉案专利少了四倍频电路后,会使其精度降低,故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如果单从权利要求表面上看,似乎是这样,请求人的观点是成立的。这也是为什么公司顾问看过之后认为本案没有希望的原因了。笔者经过仔细阅读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后,发现说明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本实用新型……采用先进的MPU的智能算法进行判向计数,简略了传统的繁4倍频电路,提高电路的可靠性,节约了成本”(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因此,涉案专利并没有降低电路的整体性能,并且,涉案专利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可靠性高等有益效果。正是凭借这一点,合议组最后认定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而维持了专利权的有效。

  另外,在2006年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实务试题也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案例也是需要从说明书中寻找一个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这样既可以克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而获得专利权,又可以为申请人争取一个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

  可见,在答复审查意见或无效时,充分阅读说明书,并从说明书中发掘出有用的信息是多么重要。进一步讲,如果代理人在专利申请的时候,就能充分考虑到以后在审查或无效时可能发生的问题,能提前在说明书中留好伏笔,那将可以大大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和授权后的权利稳定性。当然,这要求撰写时和处理后续问题的代理人都是优秀的代理人才行。

  既然前面提到了2006年的专利代理人考试,在此就多说一点。业界对于2006年专利代理人实务卷的评分标准颇有争议,认为一题定乾坤是不公平的。一旦思想错了,就基本上没希望过线了,体现不出代理人的实际水平。我想说的是,通过这样一题也许体现不出代理人的水平,因为这可能是代理人处理十个案件甚至一百个案件中的一个失误。但是,对于申请人来讲,这个技术可能是申请人的全部,代理人的失误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作为代理人,一定要认真、正确的对待每一个案件,并且,一定要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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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评论

  1. “四倍频电路的作用是将信号放大,从而提高信号识别的精度”。不太理解。信号放大,噪音也放大了,怎么会提高信号的精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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